再生紙是利用廢紙(又稱二次纖維)爲原料(或主要原料)而生産出來的紙張。目前,我國對再生紙環保标志産品的規定是:使用100%的廢紙漿,否則就不能算作環保産品。
早在1990年,日本規定對普通期刊紙、複印紙、報表用紙等一律使用“回收紙”(即再生紙) ,這些紙品中的廢紙漿之比例不得少於70%。而美國政府頒布行政令,要求從1999年1月1日開始白宮採購的所有辦公用紙和生活用紙,其原料中必須含有30%以上的廢紙成分。之所以出現這種“衆口不一”的情況,是因爲國際上還沒有對再生紙中廢紙漿的使用數量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由於廢紙的來源廣,因此再生紙中的廢紙漿應該是按規定的指标回收所得,再經過清潔、脫墨等工序處理後的紙漿, ,而不應該是随意撿來的廢紙。考慮到生産再生紙的技術水平,也爲瞭促進再生紙産業的發展和環保紙的推廣與使用,有人建議我國再生紙中含有的廢紙漿之數量比例,應該以超過50% (越多越好)爲宜。現在,我國有一些造紙廠,把含有不同比例(數量常遠少於50%)的廢紙漿抄成的紙張,統統稱爲環保紙,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同時,還應該在包裝紙品商标上注明其中廢紙漿的百分比。



